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概念
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以一定时点的人口为依据,把土地资源的使用权按人口平均的、永久的承包给农户,国家对农户提出一定的责任要求,换句话讲就是以农户为基本单位进行“永包”,同时农户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权的期限,扩展土地承包权的内容,强化承包权的财产权和分配权的一种土地承包长期化的经营模式。
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特点
1、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权利规制。一是使用权永久性占有。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土地使用权永久性占有。二是承包权可以与使用权统一于农户,也可能单独存在,其单独存在就体现农户的生存就业保障权利。三是农户对土地具有一定的处置权。这种处置权不是土地非农化的处置权,而是农户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权利。
2、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使用约束。一是土地用途约束。永包的土地必须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能转为工业用地和房产开发等非农用地,永久性耕地绝对禁止改变使用方向。二是权利人的条件约束。永包的条件必须是集体的成员和具有一定民事行为的农民。
3、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义务要求。一是生产责任。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要求土地必须有一定的生产责任,永包的条件是每年要有一定的生产成果基数,而且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递增。这主要是防止土地任意抛荒。如不能达到合同的要求,集体经济所有者或者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可以依法收回。二是税收责任。永包的土地必须按要求交纳土地使用税(或者租金)、土地增值税和生产经营中的各种税收,拖欠税金,集体或者国家可以终止永包关系。
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意义
农村土地经营模式从家庭承包责任制向家庭永包制过渡对完善农业经济制度,推动农村土地市场化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1、农村土地永包制是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重大突破。家庭永包制继承了家庭承包制的合理“内核”,即以家庭为单位,确保了农民的就业生存保障的权利。可以说具有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特点。但是又突破了家庭承包制的范畴,农民的承包权不是暂时性的、短期性的,而是长期占有,是对家庭承包权承包期的无限延伸。
2、农村土地永包制降低了交易费用、管理费用和磨擦成本。由于乡村集体与农户之间的行政关系变成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有关土地使用的委托代理关系,定期契约变成了一次的契约,节约了谈判成本和契约成本,减少了集体与农民的讨价还价的时间和成本;减少了集体这个本身就不存在的经营单位,经营边界缩小,进而减少了阶段性分配费用;由于农户与集体之间的上下级行政关系变成了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集体只负责土地的使用和土地经济实现形式的实现,没有必要再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减少了集体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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