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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登记(十)

2010-09-09 09:0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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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需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申请书可到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办证厅窗口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1.总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昭通市国土资源分局受理,按权限审批或上报审批;

  2.初始、变更及其它登记由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或昭阳区分局按权限分别受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昭通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和昭阳区分局。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或其委托的昭阳区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总登记需进行公告)——土地登记审批――注册土地登记――窗口颁发土地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批――注册登记――窗口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因特殊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土地登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出租、注销、其他变更登记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自受理之日起,出租、抵押、注销登记为20个工作日;

  因特殊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土地登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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