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
根据2003年《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规定: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3、审查的性质:
《环评法》第14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注意:专项环评报告书的审查程序中,环保行政机关只是召集者和组织者,审查小组是实际提出意见的人,而即使提出了审查意见,环保部门没有权利对规划批不批,而是由政府审批部门决定,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审查意见只不过作为审批部门作为决策的依据,而且规划照样会被批准。
三、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
《环评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1、公众参与的组织者: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
2、公众参与的时间: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
3、公众参与的对象:只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并且还应是规划实施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4、公众参与的形式:虽然国家鼓励以适当方式参与环评,但是主要形式是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其它形式目前看有新闻媒体、座谈会、书面征集意见等方式。
5、公众参与的地位: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实践中,公众参与更多的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流于形式。由于我国的《环评法》没有规定应当将哪些规划的资料加以公开,以致于公众参与的背景信息较少。尽管2008年5月1日将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但是也仅限于是环保部门自己的信息,而不包括规划部门的信息公开。
而且,公众参与的地位仅仅是编制机关在《环评报告书》中附具是否采纳的说明及意见,而没有更实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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