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别及评价要求
两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编制环境影响的篇章和说明
1、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对象: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专项规划,但是在具体范围上只有9项(除了林业)
(3)适用: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编写
(4)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②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③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2、编制环境影响的篇章和说明:
(1)主体:同上
(2)对象:一地、三域和十个专项规划,但是在具体范围上只有9项(除了水利)
(3)适用:在编制规划过程中编写
(4)内容要求: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报送
1、编制规划环评篇章和说明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和10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篇章和说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评,并将篇章和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所以,篇章和说明实际上就是规划草案的一部分,不用单独进行。
2、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10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具体就是9个)的《环评报告书》,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所以,《环评报告书》实际上是独立于规划草案的,并且应在草案上报审批前进行环评。
二、专项规划环境报告书的审查(没有对篇章和说明的审查)
1、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
《环评法》第13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做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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