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建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0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163)

2009-11-10 09:05  来源:  字体:  打印

  五、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105条,免除债务指债权人可以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抛弃自己的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免除是债权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但是,如果债权人对其债权丧失处分权(如债权人破产了)就不得任定为免除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意思,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表示,方式没有限制: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或者以行为,或者默示。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产生效力,不得任意撤回。

  六、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根据《合同法》第106条,混同通常使合同关系消灭,但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除外。

  混同的原因有:继承(债权人继承债务人财产,或者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债权);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企业合并;债务人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

  [重点解析]

  以上这些情形需要很好地理解。尤其是:

  1.抵销的条件;

  2.因提存而终止的含义。

  本节典型习题

  1.下面可以解除合同的是(C)
  (A)建设单位估计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任务而与之解除了合同
  (B)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与之解除了合同
  (C)由于施工单位的已完工程质量低劣,无法在约定的工期内交付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与之解除了合同
  (D)由于工程师指令有误,导致施工单位损失惨重,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解除了合同

  2.对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B)
  (A)解除权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只要符合解除的条件,任何时候当事人都可以行使解除权
  (B)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C)解除权有时间限制,都是一个月
  (D)解除权的期限都是法律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约定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D)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A)1
  (B)2
  (C)4
  (D)5

  4.合同解除后,(ABCD)
  (A)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B)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C)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D)如果有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当事人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阅读排行

更多
招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