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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166)

2009-11-10 09:09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

  (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重点解析]

  1.关于先期违约,主要还是应该掌握法条内容。

  2.举例说明先期违约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10月1日,目前是6月1日。根据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商即使夜以继日地工作,也就刚刚能够完成任务。现在承包商已经将现场所有的材料、设备、人员撤离现场,可以判断出承包商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在10月1日竣工。则此时业主就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10月1日看一看是否突然出现一栋楼房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现在是6月1日,先于10月1日,所以,承包商现在承担的违约责任称为先期违约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商现在明确表示(例如向业主发来一封函)自己不能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了,则业主也可以在10月1日前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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