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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工程师复习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10-01-08 09:18  来源:  字体:  打印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指建设项目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支付的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

  (1)明确国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并分层次、有偿、有限期地出让、转让城市土地。第一层次是城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者,该层次山城市政府垄断经营。出训:对象可以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外商。第二层次及以下层次的转让则发生在使用者之间。

  (2)城市土地的出让和转止可采用协议、招标、公开拍卖等方式。

  1)协议方式是由用地单位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双方洽谈具体地块及地价。该方式适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业用地以及需要减免地价的机关、部队用地和需要重点扶持、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

  2)招标方式是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用地单位以书面形式投标,市政府根据投标报价、所提供的规划方案以及企业信誉综合考虑,择优而取。该方式适用于一般工程建设用地。

  3)公开拍卖是指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由申请用地者叫价应价,价高者得。这完全是由市场竞争决定,适用于盈利高的行业用地。

  (3)在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时,政府对地价不作统一规定,但应坚持以下原则:

  1)地价对目前的投资环境不产生大的影响。

  2)地价与当地的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3)地价要考虑已投入的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4)关于政府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各地可根据时间、区位等各种条件作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㈩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午。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5)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要签约,明确使用者对土地享有的权利和对土地所有者应承担的义务。

  1)有偿出让和转让使用权,要向土地受让者征收契税。

  2)转让土地如有增值,要向转让者征收土地增值税。

  3)在土地转让期间,国家要区别不同地段、不同用途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占用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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