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设法规
一、建设法规体系
(一)概述我国的建设法规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三种: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如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资金筹集、设计、施工、验收等实行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城镇规划与建设中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中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关系等。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通常以经济合同方式加以确立。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如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房地产交易中有关买卖、租赁等发生的一系列民事关系。
因此建设法规具有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法律性质的综合性部门法规。并由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组成建设法规体系。
(二)建设法规体系的组成
我国的建设法规体系包含行政管理和技术经济两方面。本节中所指的建设法规体系,仅指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条例和各种规章、政令。技术经济方面的标准、规范和定额方面的体系则在下一节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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