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划分时,由五个权限层次组成:
1.建设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在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2.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发或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法规。全国各部门、各地方都必须执行的法规。如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
3.建设部门规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在其管理权限内适用。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
4.地方建设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规,在其管辖区内适用。如《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5.地方建设规章,由各地方的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办法,在其管辖范围内适用。
下面层次发布的法规不得与上层次法规抵触。若有些条款与上层次法规有矛盾:如地 方法规或行政法规与法律抵触,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理;地方规章与行政法规或法律 抵触,须报国务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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