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5 09: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四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人员管理,提高对工程造价从业行为的监管水平,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作用,等级划分】工程造价编审从业人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已取得并经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外,均应具有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每个等级设土建、安装、市政、装饰四个专业。
第三条
【管理主体与职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人员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实施。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全省资格考试,负责编制培训教材、考试大纲和试卷,制订评分标准,划定合格分数线和负责登分管理;
(三)制订工程造价编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四)组织全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年检工作;
(五)依法查处工程造价编审人员从业过程中严重违规行为;
(六)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证以及证号、专业等级编号的管理;
(七)负责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辖区管理】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工程造价编审从业人员管理,具体工作可由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同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实施。
本省交通、人防、水利等系统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五条
【资格取得方式】取得初、中级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必须通过全省组织的统一考试。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相关理论和工程造价编审案例两个科目。取得高级工程造价编审资格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案例考试、省评审委员会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报考条件】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初级工程造价编审资格:
1、所学专业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编审工作满三年,或大专毕业满两年,或本科毕业满一年;
2、所学其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编审工作满四年,或大专毕业满三年,或本科毕业满两年;
3、取得工程或相关经济类初级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编审工作满两年。
(二)已取得工程造价编审初级资格两年,无不良从业记录,可报考同专业中级工程造价编审资格。
(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报考高级编审资格:
1、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十年以上;
2、具有工程或相关经济类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
3、取得工程造价编审中级资格六年以上;
4、在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有显著业绩;
5、无不良从业记录,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
第七条
【报考提交资料】报考人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上填报《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一),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管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名:
(一)报考初级资格:
1、《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从事工程造价编审工作年限证明。
(二)报考中级资格:
1、《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从事工程造价编审工作年限证明。
(三)报考高级编审资格:
1、《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两份;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本人从事工程造价编审工作年限证明;
7、本人近两年从事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两项业绩材料。业绩材料必须为以下内容之一:
(1)总造价3000万元-5000万元建设项目造价编审成果;
(2)国家专业部、省工程计价定额编制成果;
(3)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有关工程造价控制、确定、管理等方面的论文、专著和研究成果。
第八条
【换发证书条件】持有外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专业部(总公司)颁发的工程造价从业资格有效证书者,调入本省工作的,可向从业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资格证书未设资格等级的,按下列条件换发:
(一)取得原资格证书不满六年的,换发本省初级资格证书;
(二)取得原资格证书六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换发本省中级资格证书。
第九条
【换发证书提交资料】换发资格证书需在信息网上填报《换发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管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换证:
(一)《换发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两份;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原外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专业部(总公司)颁发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人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经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将原证书收回并随申请表一份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条
【从业范围】工程造价编审从业人员业务范围:
(一)高级资格:可以从事相关专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审核、控制业务;
(二)中级资格:可以从事5000万元以下相关专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审核、控制业务;
(三)初级资格:可以从事1000万元以下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编制业务。
第十一条
【第十一~十四条从业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的之外,工程造价编审从业人员应当在本人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名,并盖工程造价编审资格专用章。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编审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从业行为规范,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和质量。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编审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从业。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业;
(三)挂靠他人单位从业;
(四)越级从事工程造价编审业务。
第十五条
【从业信用档案】实行不良信用公告制度。工程造价编审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将记入本人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或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不良记录分类】不良行为分为A类和B类两种:
(一)A类:
1、挂靠他人单位从业或在两个及其以上单位从业;
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业;
3、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4、由于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企业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6、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7、从业活动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B类:
1、在从业资格报考、年检、变更和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的;
2、越级从事工程造价编审业务的;
3、有悖于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从业行为受到投诉的;
4、由于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企业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5、从业活动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较轻微的。
第十七条
【资格年检】取得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人员每两年应接受资格管理机构组织的资格年检。年检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八条
【年检提交资料】资格年检需在信息网上填报《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年检表》(见附件三),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管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年检:
(一)《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年检表》;
(二)本人近两年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两项;
(三)本人近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四)本人《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种。由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栏内盖上“XX年度年检合格”或“XX年度年检不合格”印章。有下列情况之一为年检不合格:
(一)受检期有A类不良行为记录或两起B类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受检期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三)受检期参加继续教育不满20学时的。
第二十条
【年检结果处理】资格年检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资格年检的,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不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本人违规从业情节特别严重且影响恶劣,或连续两次年检不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工程造价编审资格。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学时计算】取得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人员每两年应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包括:
(一)参加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二)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三)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小时计1学时;
(四)在市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每篇计10学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每篇计20学时;
(五)编制一项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认可的补充定额,计10学时。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属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三)款内容,应由办学单位在本人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继续教育”栏内填上教育内容、接受教育时间、学时,并盖办学单位的公章。
属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四)至(五)款内容,本人应携相关原件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验核,并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本人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继续教育”栏内填上相关内容、完成时间、学时,并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公章。
第五章 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证章管辖】经考试、认定合格或同意补证、换证者,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编制资格证号、专业等级号。资格证书由省辖市管理机构打印。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专用章按照省统一规格和内容由所属省辖市管理机构制作。
第二十四条
【证章遗失补办】资格证书和资格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资格证书或资格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并在信息网上填报《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四),携申请表和遗失启事到省辖市管理机构办理补办手续。遗失的证号或章号作废,重新制作资格证书或专用章。
第六章 从业单位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变更范围】工程造价编审从业人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所属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变更提交资料】办理变更需在信息网上填报《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五),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原管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变更:
(一)《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变更申请表》;
(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等。
(三)《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变更操作程序】在省辖市内变更,由所属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编审资格证书原工作单位上盖“单位已变更”字样,在“工作单位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资格证号和专业等级号不变,原印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跨省辖市变更,由原单位所属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收回本人的资格专用章。然后当事人向变更后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变更申请表和变更资料。符合变更条件的,在编审资格证书原工作单位上盖“单位已变更”字样,在“工作单位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资格证号和专业等级号不变,重新制作资格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变更时限和受理时间】持有本省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人员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工作单位变更。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于每月末最后七个工作日受理变更。
第二十九条 【资格注销】工程造价编审从业人员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已注册的,本人原持有的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自行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计算机网络辅助管理】本省工程造价编审资格管理采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实施监管。考试报名、证书编号、专业等级编号、证书制作、换(补)证、变更、年检、继续教育、不良记录、网上查询等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和网上监管。
第三十一条
【对管理部门的要求】计算机管理系统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设定实行省、市分级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章管理,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
第三十二条
【适用】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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