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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2010-01-12 15:22    【  【打印】【我要纠错】

  1、项目材料室根据产品的材质证明、试验报告或合格证,对外部进入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结果,对堆放在仓库里和露天堆放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的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

  2、对标识用印章、标牌等进行严格管理,标牌、记录中的填写必须是有资格的人员,不得由他人代签;各项记录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

  3、对无外包装的产品,在存放处设置标牌,在产品标牌上写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接收日期和是否合格,并在产品标识记录簿上做好各项记录。

  4、对无外包装、但有铭牌或产品本身带有规格的产品,利用产品的铭牌或规格和在存放处设置标牌作为产品的标识,并在产品标识记录簿上做好各项记录。

  5、对有外包装的产品,利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和在存放处设置标牌作为产品的标识,并在产品标识记录簿上做好各项记录。

  6、对于施工过程中用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钢筋、水泥、沙石、防水材料、外加剂、砖、轻骨料、混凝土、大型预制构件等产品,以及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有可追溯要求的产品,要有唯一性标识。

  7、重要产品的唯一性标识是伴随产品流动过程由材料室在点验材料单、发料单、材料明细帐和产品记录标识簿上将标识编号填写在材料编号、材料来源或标识编号栏中实现。具体为:(1)钢筋的标识编号为采购合同号;

  (2)水泥的标识编号为采购合同号;

  (3)商品混凝土的标识编号为“生产厂家+随车小票编号”;

  (4)自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标识编号为试验编号;

  (5)沙石、防水材料、外加剂、砖、轻骨料的标识编号为试验编号;

  (6)大型预制构件的标识编号为“生产厂家+出厂编号”;

  (7)不小于100的阀门的标识编号为“生产厂家+出厂编号”。

  8、当钢材从仓库拉出,到施工现场或料场加工成型,至投放使用部位前的整个过程中,要在材料的领、发料单和记录表上记录其标识编号。

  9、对业主提供的产品,均要在产品的点验材料单、发料单、材料明细帐、产品标识记录簿和产品存放处设置的标牌上,加注“业主提供”。

  10、材料标识如材质证明复印件等在移置过程中,应有发放和接收双方的签字,确保其在移置过程中不丢失、不损坏,以便分清责任及实现可追溯。

  11、对不合格品的处置方法,按《不合格品的控制工作程序》执行。

延伸阅读:管理规定 标识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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