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8 09:0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引自中华人民(1)“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引自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3)“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引自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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