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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和招投标禁止行为

2009-08-05 08:39    【  【打印】【我要纠错】

  所谓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一、关于代理在机构资格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招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甲级或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了要满足以上一般条件外,还要分别具备如下条件(见附表)。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和草拟工程合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飞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之间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能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也不能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有上述行为的,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将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投标的禁止行为包括:

  (一)不按规定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以及自行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泄密与串通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行贿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四)弄虚作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或将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六)不订立或不履行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进行部门、地区封锁

  有权单位限制或者排斥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为投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延伸阅读:招投标 行为 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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