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为月度运输合同和货物运单。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按月度和月度以上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①货物名称;②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③起运港和到达港,水水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④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⑤违约责任;⑥特约事项。
承、托运双方对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经协商一致,相互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进行验收、交接,并由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