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也就是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客体。合同标的依据不同类型的合同而异。监理合同的标的是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业主的委托实施的监理工作。
监理合同的标的特殊,从两个方面看:
第一,监理合同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在商品买卖关系上实际是一种财产关系。而财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技术商品属性属于动产范畴,动产又分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以实物形态可以流动的商品属于有形动产,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及一切有使用价值的知识、技术、经验都属于无形动产。无形动产具有财产的一切特征,与有形动产一样可以买卖、转让、继承,其根本区别在于有形动产交易后,是转移了财产所有权;而无形财产的交易,则是财产使用权的转移。监理单位通过监理合同,以其专业技术、经济知识为业主管理工程,也就是在管理工程实施过程中,转移监理单位的技术、经济知识的使用权。
第二,标的服务对象的单件性和固定性。监理合同的标的是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工作。这就明确了监理工作是围绕建设工程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不同、技术要求不同、建筑性质不同、等级标准不同以及受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候条件等自然条件和原材料、能源等资源条件的影响,都要单独设计和施工,即使同类用途的建设,也要受地区特点、民族特点、风俗习惯、政策法律、宗教信仰和建筑标准等社会条件影响单件生产;就是利用标准设计或重复使用图纸的建设工程,也要根据当地的地质、水文、朝向等自然条件,重新计算,采取必要的修改。特别是在大规模建设条件下,各类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各有差异,艺术造型各有千秋,工艺要求千变万化,建设工程的个体性存在,单件性生产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不论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建造何方,它的基础部分都是与大地相连。一切建设工程都与大地不能分离,这就造成了建设工程的固定性和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工程监理工作,就是围绕着具有这些特性的建设工程进行,因而监理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也就不能离开这种合同特殊的标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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