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现实中,有可能有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不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某些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形,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规定,赋予了业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当决定的权利。业主在具体行使这一权利时,还要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例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请求,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2.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建筑区域内任何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侵权行为,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共同收到侵害的业主,可以推选代表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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