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人事部门主要职责
⑴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建立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并对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⑵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颁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⑶会同国家质检总局,颁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⑷国家人事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职责。
4.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⑴具体负责设备工程监理活动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⑵负责本行业设备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格初审;
⑶对本行业内业绩突出的乙级资格的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提出推荐意见;
⑷参与设备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工作。
5.全国设备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职责
⑴贯彻落实国家设备工程监理制度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提高工程设备质量的重要意义。
⑵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国家设备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参照国际准则和通行做法以及行业特点,研究、提出设备工程监理活动的有关规范和办法;总结经验,探索完善我国设备工程监理制度的方法;推广设备工程监理的科学方法。
⑶根据委托受理设备工程监理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执业资格申请,并组织审查,作出科学、公正的评定;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备工程监理资格评定报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所发证书的资格保持状况实施监督、复审;处理与设备工程监理活动有关的申诉和争议等。
⑷根据设备工程监理业务的需要进行有关人力资源的组织与开发;组织各方面力量,提供多种形式的设备工程监理技术服务。
⑸组织编写设备工程监理培训教材,根据委托组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开展设备工程监理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
⑹加强同国内有关团体和专家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开展国际间有关监理工作的友好往来、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
⑺建立设备工程监理信息系统。
⑻编辑、翻译出版设备工程监理期刊、书籍、文集、资料。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的主要职责
⑴负责本地区设备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格初审;
⑵对本地区内业绩突出的乙级资格的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提出推荐意见;
⑶负责本地区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注册登记和年度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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