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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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复习资料:合同的效力(1)

2014-08-22 11:5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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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成立的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才能生效。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一切法律允许的合同;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两种,具体表现为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该条件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及合同标的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等,都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生效时间

  1、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讲:

  (1)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

  (2)书面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的,可以视为合同有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5)合同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当事人取消或改正后,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

  (1)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生效条件

  解除条件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条件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生效期限

  终止期限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期限

  (三)合同效力与仲裁条款

  合同中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成立后,其是否生效暂时不能确定,生效与否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的后续行为。

  追认

  有效

  法定代理人

  拒绝

  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催告

  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未做表示视为拒绝撤销

  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同上。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无效。但下列两种情况下合同有效:

  (1)经权利人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

  (2)无处分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财产的处分权。

  (五)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条件

  (1)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

  (2)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3、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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