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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复习资料:合同的履行和转让(1)

2014-08-22 14:1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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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和依据,因此,无效合同不存在履行问题。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第一,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履行:

  ①协议补充

  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适用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四,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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