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债消灭,新合同债产生。
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合同内可以约定,履行过程中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
(一)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甲(债权人)
乙(债务人)
丙(第三人)
该法律关系的特点为:
(1)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3)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的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
(4)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此项权利,他只能将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合同债权人。
(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分包)
建设单位(债权人)
承包人(债务人)
分包人(第三人)
该法律关系的特点:
(1)部分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属于合同内的约定,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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