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
(1)债务人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2)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或部分履行的处理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债权人同意的情况除外。
3、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如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而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追讨,同时,也不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则施工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建设单位追讨。设为首页
民工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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