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后,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提起诉讼,为保护其权益,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或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强制力:“其他障碍”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总之,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出现上述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中止计算,待此情况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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