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知道”是指权利人已亲身经历、亲眼目睹或已了解到侵害的事实。如甲厂于1993年5月租借乙厂机器一台,当年6月甲厂就私自将这台机器卖了,9月乙厂才得知这件事。乙厂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期间应从9月起计算,而不能从6月算起。“应当知道”是指权利人以前虽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权利人在某时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如甲将准备用来打家具的一方木料放在乙处,委托乙保管3个月,两个月后乙听说甲买了一套新家具,自己就用甲的木料打了一套家具,3年后,甲的女儿结婚要打家具,甲才想起放在乙处的木料,遂向乙要,乙不给,甲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甲应当在乙代管期限届满时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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