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的风险是指承揽物、原材料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意外原因发生损坏或灭失。关于风险承担原则,一是物主风险制(标的物所有权人承担风险);二是占有风险制(标的物控制人承担风险);三是违约方风险制。承揽合同标的物风险采用占有风险制或违约风险制,即风险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并将成果交付定作人时转移于定作人。如果定作人对工作成果领受迟延,致使承揽人应该交付工作成果而未能交付的,其风险依然转移于定作人。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的风险自定作人将原材料交付承揽人时转移于承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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