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各方
(一)雇主及其权利义务
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雇主是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在合同中,雇主除支付合同价格、接收工程等权利义务外,新黄皮书在第二条“雇主”中还规定了雇主具有如下权利义务。
1.提供现场进入权
2.提供协助
3.提供资金安排证明
4.雇主的保证责任
5.雇主的索赔
(二)工程师及其职权
工程师是指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名,为了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员,或者根据合同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虽然工程师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必须按照合同履行职责,他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一般情况下,工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在工程进行中向承包商发布信息和指示;对承包商按照合同所提供的设计和生产设备、实施和完成的工程以及其他工作进行评价;调整合同价格;处理承包商的支付或延期的任何要求;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新黄皮书专款对工程师的职权及其行使作出了如下规定。
1.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指派其的职责。
对于工程师行使权力,新黄皮书除规定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外,还规定:
①每当工程师履行或者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或者隐含的职责或者权力时,应认为代表雇主执行;
②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所规定的任何工作、义务或者职责;
③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者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守合同的责任。
2.工程师助手的委派授权
3.工程师的指示
4.工程师的替换
如果雇主拟替换工程师,则应当在预计替换的日期之前的42天,将打算任用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和相关经验告知承包商。如果承包商对某人提出合理的、并附有详细依据的反对意见通知给雇主,则雇主就不应任用该人替换现有的工程师人员。
5.工程师的确定
(三)承包商
承包商是指在雇主接受的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根据新黄皮书的规定,承包商基本的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11个方面。
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使工程能够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当工程师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工程师,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作重要改变。
2.提供履约担保
3.任命承包商的代表
4.分包
关于部分分包,新黄皮书的规定是:
(1)取得工程师的同意
除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者向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须取得工程师的同意外,对其他建议的分包商,应事先取得工程师的同意。
(2)提前通知工程师分包的实施
承包商应当至少提前28天将各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项工作在现场的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
(3)分包商的违约责任
由于分包部分工程,并未改变承包商的合同当事人地位,因此,任何同意的分包,都不能免除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应就分包商的行为向业主承担责任;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行为或者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者违约一样地负责。
(4)指定的分包商
指定的分包商是指工程师根据合同的规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如果承包商对指定的分包商反对,则应尽快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其反对的合理意见以及详细依据,否则,承包商应有义务雇用该指定分包商。
5.现场资料的解释和合同价格的充分性
承包商不仅确信中标合同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而且承包商将中标合同金额建立在对上述“现场资料”中提到的所有相关事项以及与承包商设计有关的任何进一步资料(包括数据、解释、必要的信息)的检验、检查并感到满意的基础上。
6.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此处所谓的物质条件是指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时遇到的自然物质条件、人为的和其他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新黄皮书对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规定(略)。
7.承包商设备
承包商应当负责所有的承包商设备。当承包商设备运抵现场后,应被视为专为实施工程使用,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主要承包商设备移出现场。但运送货物或者承包商人员的车辆,离开现场时,无须经过同意。
8.防止损坏进场通道
9.安全程序及现场保安
10.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11.报告进度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