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的主要方式。
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在广泛的范围内,吸引投标人参与竞争,选择最优秀的中标人,从而达到项目最优化的目的。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一种有限竞争的招标方式。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程序
公开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前的准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以及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程序。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资格审查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招标文件的作用
a、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
b、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和评标的重要依据
c、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合同的基础
招标文件在很多情况下实质上就是一份“合同”草案。而中标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也即承诺。
(3)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其他有关问题
a、现场踏勘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b、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c、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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