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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开发商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另一城市某承包商提出双方订立某项合同的意思表示及合同的具体条件,但当承包商还未接到信函时,开发商就打电话通知对方取消该合同事宜,则开发商的行为属于()
A.要约的撤销
B.要约的失效
C.要约的撤回
D.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参见教材P157。该题针对“合同的订立”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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