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
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单位以及个人的意见。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2)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
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组建专家委员会,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听取专家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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