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有中央政府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之分。
(1)分工的基本原则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投资事权或投资领域的划分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受益原则。
公共投资受益空间上的差别,决定了不同层级政府应分别承担满足不同范围内公共投资需求的职责。大多数公共投资都有其一定的受益区域,如城市供水供电、市内交通等公共设施的受益对象都具有区域性,这些投资应当由地方政府来安排。而一些跨地区、跨流域、受益范围较大的公共投资活动,如大江大河治理、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受益对象具有全局性,这类公共投资需由中央政府来安排。
二是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
某些看来属于地方性的公共需求,如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专业医疗卫生设施等,若完全由级次较低的地方政府提供,可能达不到应有的规模效益,造成资源配置方面效益的损失。由于效益外部性的存在,一个地区的活动对其他地区也会产生有利或有害的影响,如大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教育发展等,都会有程度不同的“外溢效益”存在,造成投资边际成本与边际社会效益不对称,影响地方政府的投资积极性。这就要求在政府投资事权划分上,要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
三是行动原则。
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需要在行动上做到全国统一规划的领域或活动,其投资责任属于中央政府;以本级政府财力为基础的,其投资责任属于地方政府。
四是技术原则。
政府举办的公共工程,凡规模庞大,需要高技术才能完成的项目,其投资责任应归中央政府,否则应属于地方政府。
(2)主要投资项目的分工
根据上述原则,我国中央政府的投资范围,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以及国家从整体利益需要和调整产业结构出发,认为有必要进行投资的特大型竞争性项目,包括重大能源、原材料工业基地,跨地区的交通邮电骨干设施,大江大河治理工程,国家级气象、航标设施建设,重大商品粮基地和国有森林及重点防护林工程,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重要的公益性项目等等。省级政府投资范围主要是本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以及竞争性项目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技术先进、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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