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封闭式基金在募集基金时,必须明确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封闭式基金的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的发行一般由证券公司作为发行协调人,基金获准上市交易后,也由证券公司代理基金的买卖、交割和收益分配。
基金的投资人,可以在封闭式基金发起设立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当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时可委托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按市场价格买卖基金份额。
封闭式基金合同期满(或延期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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