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可不重新进行界址调查,直接引用原界址调查成果。对于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应按要求重新进行界址调查。变更权属调查的界址调查与初始权属调查的界址调查的方法相同,因此,本节重点介绍变更权属调查的界址调查中地籍编号、地籍调查表及宗地草图的变更等有关地籍资料变更的要求。
变更地籍调查后,必须对有关地籍资料作相应的变更。应做到各种地籍资料之间有关内容的一致性,通过变更后,本宗地的图表、卡册、证之间,相邻宗地之间的边界描述及宗地四至等内容不应产生矛盾。
地籍资料的变更应遵循用精度高的资料取代精度低的资料、用现势性好的资料取代陈旧的资料这一原则。考虑到变更地籍资料的规范性、有序性,变更地籍调查后废弃的界址点,应及时销毁界址标志。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变更调查,在增设新的界址点前,应用原宗地草图的勘丈数据及界址点坐标,检查原界标是否移动或丢失。如界标移动、丢失,应用原测量数据恢复界标。对虽已丢失,但变更后是废弃的界址点不需要恢复。宗地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变更调查,一般不需要检查原界址点位。对新增宗地的调查,若利用原勘丈资料,应对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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