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统一的,相当多的人民群众和法院部门的同志都强调,应当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在有关部门开研讨会时,国土、房产、林业、农业等涉及不动产管理的部门,都说应该实行统一登记。虽然客观情况是现在很难实行统一登记,但国家需要推行统一登记制度。所以,《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统一登记,原来已列入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但到目前为止,仍未完成这个任务。所以《物权法》附则第246条专门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现在的房地管理,有的是合在一起了,有的还没合。在国家没有制定出统一办法以前,先让地方性法规推动一下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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