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种: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即村农民集体之间、村内两个以上经济组织之间,乡(镇)农民集体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这里没有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争议,原因在于集体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程度不高,缺乏充分的财产权地位,所以,在发生这类争议时一般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出面解决。
当前涉及比较多的争议有:
(1)军队与地方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
(2)涉及宗教团体的土地权属争议;
(3)涉及铁路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4)涉及水利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5)涉及民航、石油、冶金等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6)个人宅基地土地权属争议;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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