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之市民法。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将罗马法整理编纂为四部法律,后世学者称这四部法律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又叫《民法大全》。
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也都是以罗马法为蓝本,其中尤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为典型。
我国的民法立法中有两件标志性的大事:
一个是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开始建立。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仅仅一部《民法通则》已不能适应。所以我国再此之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民事法规,尤其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颁布,表明我国的民事立法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那么到底民法的概念是什么呢,可能各个国家的表述不太一样,但是实质意思都是一样的。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二条中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就是我国给民法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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