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织非生产经营性的社会组织。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社会团体的设立也依是否需要登记而分为两种设立程序。对具有法人条件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从其依法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这是采取特许主义;对于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办理法人登记之日起,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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