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土地代理人 > 复习指导 > 正文

主体规定的差别

2014-09-12 16:03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传统民法理论中地役权的主体仅限于土地所有者,随着土地利用地需要,各资本主义国家将之扩展至地上权人、永佃权人、典权人。我国土地所有者的国家或农民集体作为民事主体出现于地役关系时,理论上也可以成为地役权的主体,然而在我国,地役权的取得以土地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且大多情况下,国家通常会将土地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或划拨等无偿方式转让给使用者,因而地役权的主体仅限于不同的土地使用权人。

  在我国,因我国物权立法中不存在永佃权、典权,其权利人自无成为地役权主体的可能。至于土地承租权人可否成为地役权主体是国外学界尚有争议的问题,立法上并没肯认。我国土地承租权人为实现对承租土地使用而需使用第三方土地的,该项使用非独立意义上的地役权,而是在出租时,该项地役权随租赁的土地使用权移转。

责任编辑:soso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