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上述资本主义国家地役权的概念,我们发现都与土地私有制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密切相关,都是从“土地所有”的角度予以界定。然而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分属不同的使用者,为了实现土地充分有效的利用,结合我国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地役权应当是为自己土地利用的需要,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支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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