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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特征

2014-09-12 16:18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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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为使用需役地而限制供役地权利人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供役地权利人通常负有“容忍”或“不作为”的义务;

  2、具有从属性。从属性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当土地所有权移转时,地役权随之移转;地役权也不能与需役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移转。因地役权的存续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地役权并非对供役地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和需役地所有权的扩张,而是为使用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一项独立物权。因此,地役权人不可自己保留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他人;也不可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所有权让与他人或将两种权利分别让与第三人。地役权须与需役地所有权一起而不能与之分离单独的成为需役地上其他土地权利如抵押权的标的,否则需役地上其他土地权利的行使将导致地役权与需役地所有权的分离;

  3、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地役权与需役地、供役地不可分离,即使供役地与需役地被分割,地役权仍在分割后的需役地、供役地的各部分上存在。因为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整体使用的方便而利用供役地整体的权利,地役权的效力应及于需役地、供役地的整体,虽需役地或供役地被分割,若为需役地使用便利而使用供役地的必要仍然存在,或者供役地为满足需役地的需要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地役权应在需役地、供役地被分割后的各个部分继续存在。若地役权是为特定需役地使用的便利而在特定供役地上享有的权利,则需役地或供役地被分割后,与地役权享有或行使无关的部分,地役权在其上消灭。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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