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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2014-09-15 09:03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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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该章程第二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第十三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牲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并规定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初步建立了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制度。上述规定表明,土改中发放了土地所有证的农民私有土地,是建国以来集体土地最初的来源,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由于私有土地转为集体土地一般无案可查,可以通过确定入社前是否属于私有土地来决定是否属于集体土地。土地改革完成后没有颁布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应确定属于国家所有。关于1953年和1958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所称的公有土地,与国有土地是被等同对待的,对这部分土地,如果是在1950年土改中发了土地证的,可以认为属于农民集体,否则,应归国家所有。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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