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该章程第二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第十三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牲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并规定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初步建立了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制度。上述规定表明,土改中发放了土地所有证的农民私有土地,是建国以来集体土地最初的来源,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由于私有土地转为集体土地一般无案可查,可以通过确定入社前是否属于私有土地来决定是否属于集体土地。土地改革完成后没有颁布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应确定属于国家所有。关于1953年和1958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所称的公有土地,与国有土地是被等同对待的,对这部分土地,如果是在1950年土改中发了土地证的,可以认为属于农民集体,否则,应归国家所有。
上一篇:土地所有权注意点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