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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制度

2014-09-15 09:03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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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年和1958年,国家相继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但这个办法在当时的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从当时的历史情况看,由于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建设的初期,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手续极不完善,存在大量无偿或基本无偿使用集体土地有情况。集体之间占用土地,特别是公社占用大队土地,公社、大队占用生产队土地,更是无偿调拨,严重破坏了中共中央政治局1959年4月上海会议纪要《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中确定的以生产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根本制度。针对这种现象,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指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要求“坚决反对和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指出“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严重破坏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公社三级所有制,破坏农业生产力,必须坚决反对,彻底纠正”。凡是公社、县及县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平调生产队的土地及其他财务,“都必须认真清理、坚决退还”,“都必须在今年(1960年)内,至迟在明年春耕地以偿付清楚”。同时明确了“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坚决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任何人不得随便调用,……。”

  196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第十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后简称《六十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占用,……。”确立并巩固了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格局。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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