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决策的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每一合伙人都参加合伙的经营活动;二是由全体合伙人经过充分协商,从合伙人当中推举一人或数人具体负责执行,其他合伙人有监督的权利。如《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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