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二个以上的合伙人就合伙事项达成一致,合伙就成立,合伙协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就合伙的成立,《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和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后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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