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指包含有规定土地登记的程序性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关于我国土地登记的程序法律依据,主要有《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国土资源部最新颁布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等。
《土地登记办法》是现行最全面、最集中规定土地登记程序的部门规章。2007年12月30日由国土资源部40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土地登记办法》共十章七十八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土地权利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在土地登记中,无论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权利登记,还是土地登记机构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理土地登记,都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登记办法》,这是土地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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