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机构有两种:一种是由全体成员组成的村民会议;另一种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代表的其他集体组织。
这两种机构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时有三种关系形态:平等的分工合作型。村民会议享有特别事项的决议权,其他集体组织享有一般事项的决定权,村民会议与其他集体组织各司其职,平等合作。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型。村民会议为权力机关,其他集体组织为执行机关,有关土地权利的一切事项均由村民会议作出决议,由其他集体组织负责实施,其他集体组织受村民会议监督,对村民会议负责。分工合作关系与监督关系并存型。分工合作关系——村民会议对特别事项进行决议,其他集体组织对一般事项进行决议;监督关系——村民会议对其他集体组织就一般事项做出的决定享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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