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只能等到国家消亡、法律消失才能消灭不同,引起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两个:
1、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所有权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消灭。
这包括四种情况:第一,国有化。国有化使国家获取了土地所有权,相应地使一些农民集体丧失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第二,征用。国家为了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使集体丧失了该土地的所有权。第三,没收。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违法使用土地,国家有权没收其违法使用的土地,使该集体丧失该部分土地所有权。第四,调整。在农村土地集体化后,特别是1958年公社化后,政府曾经对各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进行调整,被调出土地的集体便丧失了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所有权人的分立与合并而消灭。
土地所有权人的分立与合并,必然带来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从而导致旧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并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即一个农民集体接受另一个农民集体的加入;二是新设合并,即两个农民集体合并为一个新的农民集体。吸收合并使加入方归于消灭而丧失土地所有权,新设合并因原来的两个农民集体消灭而使其双方消灭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分立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农民集体存在,其中一部分农民带一部分土地重新组成一个农民集体;另一种是原农民集体分立为两个新的农民集体,其本身归于消灭。前一种情况,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一部分土地所有权;后一种情况,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随着自身的消灭而消灭。有必要指出的是,土地所有权人的合并与分立所导致的土地所有权的消灭是针对具体的所有权权利主体而言的。旧的土地所有权人消灭了,新的土地所有权人也产生了,土地所有权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给了另一个权利主体,因而,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合并与分立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取得的重要方式。
上一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机构
下一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