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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中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4-09-16 09:11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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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改革土地使用限制制度。集体所有的土地除用于农业用途外,用于建设目的必须经过国家征用程序。由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未将征用目的“公共利益”细化为可执行的具体范围,且征地补偿费用在较大程度上低于实际价值,导致征用成本和出让收益之间存在巨额差价,无法杜绝土地以征用的形式落入从事私人营利的人手中。改革土地使用限制制度,让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集体所有土地直接出让,一是可以保护农民利益,二是可以减少土地的低效率使用和大量的寻租活动。

  ②土地审批制度的完善。对运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如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建设用地等,强化集体所有人的同意程序。明确规定用地申请必须经过农民集体大会讨论通过,由法定人数通过方视为同意。对批准的用地规模和用途,农民有权监督,在用地人不遵守申请时,可由农民集体的代表提出异议,必要时可行使司法请求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予以赔偿。

  ③国有土地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分离。改变目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的状况,将其经营职能和管理职能分离,由另外的部门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国有土地的民事权利。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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