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废除土地所有权推定制度。该制度的不公平性使其不适合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而予以确立。在土地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时,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由争议各方分别举证。国家对其土地所有权的主张亦应负相应的举证义务,在证据不足时,应本着尊重历史和土地利用的现实,来确定土地所有权的享有者。
②改革土地单向移转制度。土地所有权移转的单向性将不但扩大国有土地的规模,从而侵害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在土地资源稀缺的今天,谁都知道土地意味着巨大的利益,土地的日益国有化必导致国与民争利。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的绝大部分,如果国家不保护他们的利益,则很难谈维护人民的利益。
另外,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土地经济效益的提高要求土地的规模和集约化经营。在当前土地所有权单向移转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受限制的条件下,土地的生产效率难以提高。因此,应允许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土地在集体与集体之间、集体与国家之间相互转让所有权。
③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人格化主体,细化其行使方式。凡称权利者,必有权利的特定享有人,且权利人能实际行使并从中获得利益,方能称为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失,使得真正的主体——农民无法享受集体所有权带来的收益。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也无法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寻求法律的保护,排除对权利享有和行使的妨碍。因此,物权立法时宜直接明确农民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然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以集体的名义进行,这就需要细化其行使方式。否则,只有权利而无具体的取得方式,该项权利将无法行使或得不到合法行使,从而使立法的本意难以在实践中体现。
上一篇:植根于制度现实的两点建议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