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承租方、承租方、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国有土地租赁的权能(一)承租人可将承租土地转租、分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二)地上房屋依法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三)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的标的、出租期限、租赁期间对地块的合理利用职责、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优先购买权、违约条款及合同终止条款、其他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权能(一)承租人只有使用的权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二)承租人不得将承租权转让、转租、抵押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三)承租人使用出租土地时,不得损坏土地的自然状况,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四)未按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不得出租。
上一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