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这种民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也有权请求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我国民法通则仅将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两类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规定为可撤销,而将其他一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如欺诈、胁迫等,规定为无效。合同法在此基础上一方面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另一方面又扩大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将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纳入可撤销合同之列。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可以对抗任何人。即使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的因素,只要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撤销期内行使撤销权,民事行为就仍然有效。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当由撤销权人为之,其效力的变更或者撤销,以撤销行为为条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自始无效,也即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需相对人的同意。但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采用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为之。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与否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则该民事行为仍然发生效力。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限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撤销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被撤销以后,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同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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