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承认后才发生效力。但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则行为当然无效。这样规定,一方面保护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维护了与限制民事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交易安全。
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同时,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又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还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所谓催告权,是指相对人享有的催促法定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的一种权利。催告权是形成权的一种。其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相对人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催告的意思表示;3)相对人给予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以内。
所谓撤销权,是指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前,相对人享有的撤回其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撤销必须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之前作出;2)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即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虽然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并不知道其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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